-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一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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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3号,2019.12.31发布)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的具体内涵和要求。四是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2/31/content_5465449.htm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2020.01.07发布)
内容摘要: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目录项目及适用范围。《目录及标准》指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07/content_5467214.htm
3.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2020.01.07发布)
内容摘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07/content_5467278.htm
4.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2020.01.02发布)
内容摘要:
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13921.html
5.住建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2019.12.3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发改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1、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3、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4、招投标: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5、项目发包、分包: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6、关于合同: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7、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912/t20191231_243363.html
6.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64号,2020.01.08发布)
内容摘要: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40-2019,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原《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1/t20200108_243451.html
7.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雷达法检测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92号,2020.01.08发布)
内容摘要:
《雷达法检测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56-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1/t20200108_243455.html
8.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05号,2020.01.08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70-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1/t20200108_243457.html
9.住建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09号,2020.01.08发布)
内容摘要: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T112-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CJJ/T53-93)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1/t20200108_243459.html
10.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9〕86号,2020.01.09发布)
内容摘要:
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高等职业学校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1/t20200109_243469.html
11.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20号,2020.01.10发布)
内容摘要:
《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61—2019,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561-2010)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1/t20200110_243490.html
12.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19〕306号,2019.12.3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研究起草了《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qyj/202001/t20200102_243378.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下达2019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编制修订项目(第二批)和建设系统科技项目(指导类)的通知(苏建科〔2020〕4号,2020.01.07发布)
内容摘要:
一、抓好项目组织和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尽快启动研究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合理安排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抓紧推进。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要在对相关政策法规、技术经济条件、行业发展水平等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注重征求各方意见,切实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用可靠。二、强化项目审查和验收。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承担单位要加强编制修订过程质量控制,特别是在形成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关键环节,不断提高编制修订质量,确保按期提交审查、发布实施。科技项目(指导类)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书内容开展研究,及时申请评价验收。原则上,设区市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由推荐单位主持评价验收;省属高校承担的项目,由高校科研主管部门主持评价验收;其他单位承担的项目,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主持评价验收。验收会前,主持单位应将拟邀请参加验收的专家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价验收会议。项目验收通过一周内,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填写验收证书,送主持验收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项目研究成果一并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技术审查、评价验收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撤销已立项项目,取消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请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各类科技奖励的资格。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1/7/art_8639_8902988.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2020.01.13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经2019年12月30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实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库,实行“不见面”在线归集(保密工程除外),合同信息(含分包合同信息)录入后,“合同归集系统”将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合同信息提交人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将该类信息推送给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监管系统。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强化现场项目负责人的履职监管,建立失信记录生成机制,加大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三、建立企业(个人)业绩生成机制。归集的合同信息通过相关监管系统验证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作为工程业绩作常态化公示。四、推进合同信息的共享应用,实现工程管理信息共享,行业统计信息共享。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1/13/art_8639_8908346.html
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建价站〔2020〕1号,2020.01.06发布)
内容摘要: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江苏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材指导价”更名为“建材信息价”,原“建材信息价”更名为“建材厂商价”。二、“建材信息价”(原指导价)是经多点采集、调查、分析、整理后完成的,反映发布期内的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一般由材料到工地价和采购保管费组成。有特殊费用组成的需注明,如预拌泵送混凝土,应注明是否包含泵送费。三、“建材厂商价”(原信息价)是由品牌建材厂商、供应商提供的市场销售价格,不代表市场实际成交价格水平。四、江苏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材信息价”(原指导价)不属于政府定价,仅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及结算的计价参考。建设工程计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档次需求等因素,结合市场实际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建材信息价”,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因使用“建材信息价”不当造成的经济纠纷,由使用方自行解决。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zaojia//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bb7c1b84-2960-4d10-8493-71fed1c9e6ca&siteid=1&categoryNum=0101
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19年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通知 (苏建价函〔2020〕2号,2020.01.08发布)
内容摘要:
凡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填报。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ccea.pro/),点击“统计调查系统”,甲级企业通过加密锁,乙级企业(含2019年新核准暂定乙级)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版)的要求认真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于2020年2月15日前完成网上数据的填写与自校,并将网上数据打印形成书面报表(只报四张表)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所属设区的市、省管县造价站(处)审核。网上数据暂不上报。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zaojia//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75ace0ca-9007-4570-8cb5-3d4d302c2293&siteid=1&categoryNum=0101
5.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2020.01.13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起草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jszb.com.cn/JSZB/InfoDetail/Default.aspx?InfoID=b7727578-a238-4714-83db-86677e1e4bf8&CategoryNum=023004
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关于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的函(2019.12.3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19/12/31/art_7713_8896600.html
7.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关于对江苏省地方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的函(2020.01.02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地方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1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1/2/art_7713_8898923.html
8.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20.01.02发布)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和鉴定意见质量,江苏高院结合江苏省审判实践,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包括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情形、委托鉴定预备事项、委托鉴定一般要求、鉴定报告要求等16个方面的内容。
原文链接:
http://www.jsfy.gov.cn/art/2020/01/02/11_99374.html
9.苏州市住建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1号,2020.01.03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立信息报送公开制度。在苏州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专职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二、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监管。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并通过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的业务知识考核。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每个项目负责人最多可同时承担5个标段的代理工作。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招标代理活动至少应有1名专职人员到场,开评标、评标复议(重新评标)和投诉处理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三、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全市统一施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每年度考核一次。考评结果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推荐优先选用A级招标代理机构,警示招标人慎重选择C级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不得选用D级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专项督察、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实行差别化管理。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化考评。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业务监管中,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进行扣分,每季度报送。专职人员规范化考评扣分累计达6分,对个人进行警示约谈;扣分累计达10分,暂停专职人员资格3个月。对代理机构的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开始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szjsj.gov.cn/006/20200103/b0e327a4-a5f2-4a6e-ba74-705072695b05.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0〕1号,2020.01.13发布)
内容摘要:
一、原注册证书编号中涉及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取得年度的编号代码将分别由2位数升级为4位数,其他位数编号不变。例如,原注册证书编号为闽235071101234,根据新的编号规则,其中,代表资格证书取得年度编号“07”升级后显示为“2007”,代表初始注册证书取得年度的编号“11”升级后显示为“2011”,其余位数不变。该注册证书编号升级后应显示为“闽2352007201101234”。二、除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将按照新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外,对申请重新注册和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其注册证书编号按新的编号规则进行升级,注册编号由原有的13位升级成17位。该事项由系统自动升级完成,个人或企业无需申报办理。三、因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适用,会出现电子注册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编号位数不一致的情形。该情形不属于伪造篡改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可在企业资质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及其它行业管理备案等活动中正常使用。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001/t20200113_5179605.htm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入浙备案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0〕1号,2020.01.10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0年1月15日起,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入浙备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一、网上办理流程:(一)首次备案办理。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和注册人员信息报送后,注册并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浙江省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等原件扫描件后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自行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中打印备案证明(电子版)。(二)备案延续办理。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在浙江省承接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录入最新的信息,并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备案延续事项。(三)备案变更办理。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先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中录入最新的信息,并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备案变更事项。二、备案材料要求:申请办理入浙备案手续应当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中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注册人员信息,同时上传企业驻浙江省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提供)、企业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三、启用电子版备案证明。取消纸质版备案证明,启用电子版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先于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的,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1/10/art_1583652_41575974.html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征求《城市河道景观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0.01.10发布)
内容摘要:
由杭州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城市河道景观工程设计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7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1/10/art_1588053_41575772.html
4.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征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0.01.10发布)
内容摘要:
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等单位编制的《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7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1/10/art_1588053_41576550.html
5.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0.01.14发布)
内容摘要:
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等单位编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12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1/14/art_1588053_41676871.html
6.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征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0.01.14发布)
内容摘要:
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等单位编制的《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12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1/14/art_1588053_41676959.html
7.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赣建价〔2019〕7号,2019.12.31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筑施工项目由于开展扬尘治理而导致按现行工程定额计价时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足的,可以分专业调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房屋建筑工程增加费率为0.77%;市政建筑工程增加费率为0.66%;轨道(明挖、机械大型土方)工程0.58%。采用目前增加费率调增计费时,应按照现行费用定额或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专业计费基础计取。包括在房屋建筑、市政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内的装饰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可计取本次增加费率;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计取本次增加费率。二、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治理所采用的各类专业设备和运行所需的费用不分专业工程按实签证计价,此费用除作为计算增值税的基础外,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基础。三、建筑工程建设中所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按本文件规定调增的专项费用是开展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必须足额计取并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足额支付,不得列入可竞争费用范围。本次调整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投标文件的工程项目,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文件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jhtj_1/wjtz_791/201912/t20191231_774989.htm
8.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赣建招〔2020〕1号,2020.01.07发布)
内容摘要:
一、关于对“骗取中标”行为的具体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七)点规定,投标人因骗取中标行为而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应同时存在以下两点情形:一是该投标人的骗取中标行为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中已明确载明该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为“骗取中标”行为。二、关于“对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投标的”,对规定中的120天起算日期的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该项目自中标后因非中标人原因一直未开工的,从中标公示开始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若开工后停工的,从建设单位确认的停工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bgs_1/wjtz/202001/t20200107_7755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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