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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尚未完工,发、承包人之间亦未办理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就总包欠付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3.328工程尚未完工,发、承包人之间亦未办理结算,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发包人就总包欠付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该规定是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后,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连环债务相应消灭,且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其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为限。本案中,案涉时代广场并未完工,发包人中发源公司与承包人黄瓦台公司亦未进行结算,仅能确定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欠付实际施工人李某、崔某工程款的事实。中发源公司是否欠付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李某、崔某向中发源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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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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