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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但在履行过程中丧失资质的,发包人可否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系列之合同解除
 
Q:2.88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但在履行过程中丧失资质的,发包人可否解除合同?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判案例:(2023)新42民终1604号
裁判观点:昆仑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与君信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但昆仑公司现已丧失施工资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昆仑公司丧失相应的施工资质后,已不符合承建工程的资质要求,其已经丧失了继续施工的资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君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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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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