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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是个人的,可否计取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

工程价款系列之利润
 
Q:3.315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是个人的,可否计取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

A:可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裁判观点: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某某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某某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某某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某某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某某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至于利润,作为施工方的潘某某,其劳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中,在潘某某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利润是潘某某理应获得的相应对价,如将该部分利润留给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则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违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利润亦不应从潘某某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营业税在本案中是对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并非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中铁十二局二公司上诉主张由其在当地税务局缴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关于间接费、营业税应从潘某某应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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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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