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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总包合同约定的奖励金?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Q:3.291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总包合同约定的奖励金?

A:不能,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434号
裁判观点关于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是否应向冼某某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奖励金的问题。首先,发包方正鑫公司不存在拖欠湛江一建案涉工程款的情形。其次,湛江一建已将发包方正鑫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拨付给冼某某。冼某某与湛江一建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工程竣工后审定的造价为准,故冼某某与湛江一建之间的工程造价结算应以发包方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之间的工程造价结算为准,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主体应为正鑫公司和湛江一建。而且冼某某与湛江一建均认可,湛江一建已将正鑫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拨付给冼某某。故,湛江一建并未欠付冼某某的工程款。第三,冼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冼某某与发包方正鑫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违约金和奖励金。据此,原判决未予支持冼某某关于正鑫公司与湛江一建承担工程款、违约金和奖励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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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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