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买受人购买门面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尚未取得所有权,其能否主张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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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权利顺位
A:不能。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2条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896号
裁判观点:受让人如果尚未取得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而是对建设工程主张应向其交付的债权请求权的,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通常情况下不能阻止执行,更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案外人对建设工程主张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同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或者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因此,案外人以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主张对抗执行的,须以用于居住、生活消费为条件。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百亚公司购买涉案房产是用于商业用途,不属于因生活居住需要而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二审法院认为百亚公司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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