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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到被挂靠人账户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的,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是否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诉讼程序系列之执行
 
Q:7.124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到被挂靠人账户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的,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是否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A:可以。
 
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第29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身份;(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0)苏民再122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虽然案涉工程项目的签约双方为华夏公司与新华东公司,但六份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新华东公司现场代表均为张某某,工程签证单、工程移交单、材料确认单、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的施工单位签名也均为张某某。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张某某为创佳公司员工,而杨某某为创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持股90.48%的大股东,可以视为杨某某以创佳公司的资金和人员力量实际施工了案涉工程项目。新华东公司在京口法院(2016)苏1102民初690号案件的执行中将80万元汇票背书后由创佳公司交付给无锡嘉乐丽软装饰材料经营部,用以支付创佳公司结欠无锡嘉乐丽软装饰材料经营部的材料款的行为,亦可进一步佐证杨某某以创佳公司的资金和人员力量组织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这一事实及新华东公司对这一事实的认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某某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款债权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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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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