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法院依法拍卖案涉工程,可否不经过评估直接以定向询价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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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执行
A: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执监63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并非只有委托评估一种方式。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的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就本案而言,中建海峡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与腾飞龙公司议价确定查封房产的价格,在此情况下,防城港中院向案涉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定向询价,并根据税务机构定向询价结果,确定了166套房产的处置参考价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至于腾飞龙公司提出的定向询价价格过低的问题,由于询价价格只是确定拍卖价格的参考价,最终价值将经过市场的检验。从案涉房产两次拍卖流拍的结果来看,不能认定询价价格过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腾飞龙公司关于定向询价价格过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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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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