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无故擅自停工,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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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不安抗辩权
A:承包人擅自停工,发包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付款,不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裁判案例:(2020)鄂民申4174号
裁判观点: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晨鸣公司支付预付款为工程造价的10%,分两次支付。《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次月支付合同总计5%的工程备料款,余下的5%备料款在施工单位临设完成后次月支付。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25日,晨鸣公司依约向中润公司支付预付款3299500元。2017年8月26日,中润公司完成了晨鸣原料堆场、厂区次道路、排水工程临时设施项目建设。依照《补充协议》约定,晨鸣公司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5%的工程款,但2017年11月9日,监理公司出具《中润施工情况》,说明中润公司自2017年7月3日入场施工至10月24号进度缓慢,从10月25号无因私自停工至今未复工,整体工程滞后于施工总计划51天,整体施工机械、人员未按施工方案配置...上述事实证明,晨鸣公司已依约支付第一批预付款,而在支付第二批预付款时,晨鸣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中润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晨鸣公司依法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故此后,晨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批预付款的行为系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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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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