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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投标人提交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超期,评标委员会可否不给投标人澄清说明机会直接将该投标作废标

招投标系列之评标委员会
 
Q:1.148招标文件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提交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超期,评标委员会可否不给投标人澄清说明机会直接将该投标作废标处理?

A:可以。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9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裁判案例:(2017)鄂28行终131号
裁判观点:关于陈某某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效力问题是否属于评标委员会必须给予澄清说明的范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两条规定可以看出,首先,是否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是评标委员会自行裁量的权利,并非必经程序。其次,澄清和说明的对象是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从投标材料来看,陈某某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明显超期且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效力,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因此,评标委员会未要求德顺建筑公司作出澄清或说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后审过程中,依据德顺建筑公司投标文件的材料,未将其认定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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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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