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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未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勘察设计单位能否就勘察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24发包人未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勘察设计单位能否就勘察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

A不可以。《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优先权行使主体仅指进行工程施工的承包人,保护范围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勘察设计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40条第1款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裁判案例(2019)渝02民初4199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权不适用建设工程的设计合同关系,因为设计人应得报酬不是工程价款,交付的设计图纸针对特定的工程而言,既不能折价亦不能拍卖,因此,得森公司作为工程设计人并不具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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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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