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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能否因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主张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行使留置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留置权
 
Q3.216承包人能否因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主张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行使留置权?

A不能。留置权的对象是动产,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7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裁判案例:(2017)苏民申4594号
裁判观点: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因此,行使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建筑物,属于不动产,因此,债权人并不能因实现债权的目的行使留置权。况且,合同法第286条已经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应当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李某、丰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行使留置权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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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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