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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用的工人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诉讼程序系列工伤赔偿
 
Q7.84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用的工人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A由施工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裁判案例:(2020)川行申923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案中,金祥瑞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某,构成违法分包。李某由王某安排在案涉项目工地进行屋顶石膏板拆除时受伤,其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市人社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金祥瑞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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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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