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质量系列之保修
-
工程质量系列之保修
Q1: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A:质量责任是施工单位的法定责任,合同无效,施工单位应在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Q2: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防水工程质保期2年,该约定是否有效?
A:约定的质保期低于法定最低质保期的,按最低质保期执行,防水工程的法定最低质保期为5年,因此,即使约定为2年也应按5年执行。
Q3:电气管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为1年,该约定是否有效?
A:电气管线工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为2年,合同约定保修期1年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该约定无效,按2年履行。
Q4:施工合同约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1年,该约定是否有效?
A:无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Q5: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应由谁承担保修责任?
A:承包人和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连带向发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的,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Q6: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能否免除保修责任?
A:不能。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限依据约定,并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约定保修期限低于最低保修期限的,按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Q7:因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A: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或者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毁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Q8: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并通知承包人维修的,是否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
A:发现并维修质量缺陷并不必然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是否延长及延长多少时间,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应结合发包人是否提出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索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维修的验收时间、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等因素综合认定。
Q9: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屋面防水工程存在渗漏,经承包人多次维修后仍不能解决,发包人可否委托第三方施工,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A:可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承包人拒绝维修或者多次维修仍不能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Q10:工程未完工,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保修义务?
A: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应对已完合格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Q11: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是否还要承担保修义务?
A:需要,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
Q12:工程质量保修期应自何时起算?
A: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工程之日起算。
Q13: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保修期的,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保修义务?
A: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最低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Q14: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可否继续使用?
A:可以。但产权所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Q15:承包人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如何分配?
A:发包人因防止损失扩大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费用。
- 建工一卡通
-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