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工一卡通 >
【建工一卡通】项目发包后,新的环保政策出台,因工程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被政府要求拆除,发包人是否需要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价款系列之违约责任
 
Q:3.169项目发包后,新的环保政策出台,因工程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被政府要求拆除,发包人是否需要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A:不需要。环保政策升级,项目需要拆除,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发包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裁判案例:(2015)民提字第39号
裁判观点:本案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常州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调整了节能减排的政策,明确要求新东公司自备电厂在2012年6月底前拆除燃煤锅炉,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新东公司原定的对燃煤锅炉进行脱硫工程改造项目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这种合同风险显然也不属于普通的商业风险。虽然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但是如果确实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应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新东公司主张本案的情形属于情势变更,其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正通公司关于新东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有严重过失、本案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工一卡通】项目发包后,新的环保政策出台,因工程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被政府要求拆除,发包人是否需要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建工一卡通】项目发包后,新的环保政策出台,因工程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被政府要求拆除,发包人是否需要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工一卡通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