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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替代开票”条款的认定

工程价款系列之工程款发票
 
Q:3.168总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个人,合同约定由该个人提供其材料供货商开具的抬头为总包单位的增值税发票,若个人未履行该义务,总包单位起诉要求该个人提供上述材料费发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A:不能。“替代开票”的约定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总包单位诉请要求依据合同的约定提供材料费发票的,得不到法院支持。
 
裁判案例:(2020)苏1282民再13号(江苏省高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广宇幕墙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王某某提供由建筑材料销售商开具的抬头为广宇幕墙公司的建筑材料增值税专票给自己。首先,本案所涉两份合同,因系违法转包、分包,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次,据广宇幕墙公司陈述,其并未向销售商购买建筑材料,实际购买者和付款人均是王某某,根据我国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销售商的开票对象应是王某某,而非广宇幕墙公司。第三,广宇幕墙公司因明知王某某无开票资格,与王某某约定由第三方向广宇幕墙公司开具材料费发票,以此方式来履行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发票的条款,实际上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即便要求王某某提供或开具材料费发票,开票金额应当按照案涉工程实际使用材料确定,事前直接通过合同约定,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综上,广宇幕墙公司“要求王某某提供由建筑材料销售商开具的抬头为幕墙公司的建筑材料增值税专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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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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