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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材料价格异常上涨,继续履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发包人拒绝协商调价的,承包人是否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解

工程价款系列之情势变更
 
Q:3.164风险包干合同,材料价格异常上涨,继续履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发包人拒绝协商调价的,承包人是否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A:承包人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材料涨价构成情势变更,发包人不同意协调调价的,承包人应当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裁判案例:(2020)苏民再8号
裁判观点:因第二类主要材料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建材市场的正常价格波动水平,造成辰宇公司按照原固定价格合同履行确实难以为继。在此情形下,辰宇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向鑫源公司发函,要求将合同价格调整为2957394.99元,其主张是合理的,该价格亦低于鑫源公司后来与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3105698.34元。双方本应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协商,以期达成补充协议,共同分担非正常市场风险,使合同得以妥善履行。然而鑫源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材料价格上涨是辰宇公司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风险为由拒绝调整价格。辰宇公司也未尽最大努力继续进行沟通协商,而于2017年3月21日即向鑫源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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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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