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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又约定了人工费价格。承包人认为人工费属约定不明,其主张对人工费进行调差,可否得到

工程价款系列之人工费
 
Q:3.163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又约定了人工费价格。诉讼中,承包人认为人工费价格约定与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约定矛盾,属于约定不明,其主张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差,可否得到支持?

A: 不可以。
 
裁判案例:(2019)黑民终63号
裁判观点:关于人工费调差的问题。双方签订的11.5合同中虽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但双方在3.28合同及11.5合同中均约定了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进行计算,也就是说,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但是人工费的价格双方在合同中是明确且固定的。黑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关于发布二0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1]12号)文件规定,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本意见进行调整。另外,鑫仁泉公司在一审举示证据五中,海洲公司上报鑫仁泉公司的工程预(结)算书中亦是按35.05元/工日计算人工费,在人工费调差项目中并未调整,从中可以体现海洲公司认可双方对人工费的约定,并以此核算工程价款。双方在合同中对人工费已作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适用黑建造价[2011]12号文件中对人费进行调增的规定,故对于海洲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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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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