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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主张工程款时,能否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诉讼程序系列之代位权诉讼
 
Q:7.50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主张工程款时,能否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 不能。只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19)苏03民终2223号
裁判观点:天许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5条,天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天许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有关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条款的表述来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二者分列,内涵不同;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赋予承包人,专属于承包人,不属于合同法代位权规定的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3、从立法精神来看,法律具有惩恶扬善的功能。实际施工人是违法承建工程的主体,本应受到规制。如实际施工人享有与合法承包人一样的权利,则无法体现法律的引导作用,与立法精神相背离。因此,在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本院对天许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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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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