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工程价款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A: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利益,工程款转让后,建筑工人的报酬已经得到保障,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客体已不存在,故,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案例:(2020)渝民终484号
裁判观点:中太公司与恒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太公司将承建的“强发百年”项目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恒基公司,并且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中太公司就强发百年项目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一并转让给恒基公司。该条为转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本院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实现工程款债权而设定的法定优先权,属法定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主体为工程承包人,作为法定优先权,不得任意转让。恒基公司不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主体资格。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建工一卡通
-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