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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抗辩逾期竣工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发包人举证其在结算过程中主张过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诉讼程序系列时效
 
Q:7.39发包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抗辩逾期竣工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的,发包人举证其在结算过程中主张过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A:诉讼时效中断。发包人在结算过程中主张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即已向承包人提出过请求,逾期竣工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从发包人主张扣除之时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95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裁判案例(2019)陕民终48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称2014年12月2日提交的《工程结算异议函》第4条已主张扣除逾期违约金,诉讼时效中断。对此本院查实,发包人在一审中将该《工程结算异议函》作为证据提交过,并查明2017年3月3日承包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中载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发包人该主张,本院予以认可。据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12月3日,于2016年12月2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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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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