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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能否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

工程价款系列无效合同的工程款利息
 
Q:3.139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能否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

A: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27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019号
裁判观点:本案原审已查明,承德市东园林危陋房改造富顺诚小区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京顺诚公司与天润公司未经招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发包人因占用工程价款实际受益,应向承包人支付利息。京顺诚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应作为天润公司的损失自行承担,缺乏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仍有权主张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原判决判令京顺诚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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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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