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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挂靠情形下,挂靠人原因工期延误,发包人可否要求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工期系列工期延误
 
Q:5.42 挂靠情形下,挂靠人原因工期延误,发包人可否要求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A:可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7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962号
裁判观点根据一审认定事实,本案工程是郭某和王某挂靠二建公司实际施工。根据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因乙方在承包甲方承建的定西富丽商厦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进度组织施工,工程工期严重滞后,为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尽可能的降低双方经济损失,乙方同意将地下二层地坪、内外墙涂料、室内外放水及保护层、外墙保温等八项工程由甲方组织施工班组劳务人员进场施工。根据以上协议内容,即使存在外包工程,工程外包也与施工方未按施工进度组织施工,工程工期严重滞后存在因果关系,且二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外包工程外,其施工范围的其余工程按照2016年4月30日会议纪要和承诺书的承诺在2016年5月31日前已经达到能够完成竣工验收的程度。据此,二审认定工期延误的原因是郭某某、王某某施工原因所致,二建公司出借资质,对工期延误具有过错,应当对280万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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