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依据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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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之鉴定依据
A:鉴定依据存在争议时,鉴定机构无权作出认定,应当由法院确定鉴定依据后,再根据法院确定的鉴定依据出具鉴定意见;法院也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就不同的鉴定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由法院取舍。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桩基基础工程款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昆仑公司认为应当以其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签订的《联众国际大厦地基处理及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联合利丰公司认为应当以其与昆仑公司签订的《联众国际大厦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在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造价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本案中鉴定机构仅依据昆仑公司主张的结算依据作出该部分工程造价,重审时可依据联合利丰公司主张的结算依据作出补充鉴定意见。本案发回新疆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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