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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后,又不交鉴定费,有什么法律后果?

工程质量系列之质量鉴定
 
Q:4.51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后,又不交鉴定费,有什么法律后果?

A: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质量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2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31条: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109号
裁判观点:潍麟公司虽在一审中申请对涉案工程综合楼及总控车间进行质量鉴定,但在2015年9月2日选定大连理工大学作为鉴定机构后,潍麟公司拒绝缴纳鉴定费用,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无合理理由仍然拒绝缴纳,后大连理工大学于2015年9月24日以潍麟公司拒绝支付鉴定费为由退鉴,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潍麟公司应自行承担。因此,潍麟公司关于涉案工程综合楼及总控车间质量不合格,其存在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因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已充分保障潍麟公司申请鉴定的权利,潍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剥夺其鉴定权利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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