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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因发包人原因停工,造成承包人现场物资损失的,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工程价款系列之损失
 
Q:3.110因发包人原因停工,造成承包人现场物资损失的,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A:发包人原因停工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停工损失,因停工造成的现场物资损失,发包人应当赔偿。但对于承包人未尽合理、审慎保管义务而造成的扩大损失,发包人可以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裁判案例:(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198号
裁判观点:内乡旅游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安阳建设公司送达的是《工程暂停令》,要求安阳建设公司暂停施工,听候复工通知。安阳建设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内乡旅游公司询问什么时候复工,内乡旅游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的《关于范蠡酒店停工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附件》中的内容,显示当时双方是有复工打算的,在这种情况下,内乡旅游公司不可能要求南阳旅游公司“处理和解决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和租赁物品”,内乡旅游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南阳旅游公司“处理和解决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和租赁物品”,故内乡旅游公司关于钢筋损失是因安阳建设公司怠于采取管理措施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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