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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拖延验收,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

工程质量系列之质保金返还
 
Q:4.50发包人拖延验收,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 

A: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进入缺陷责任期后满两年,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10号
裁判观点:中化四建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潞安树脂公司竣工验收,潞安树脂公司表示,其受资金条件和市场行情的影响,至今未投料试车,故而未竣工验收;其在二审庭审中也表示没有竣工验收主要是因为市场原因没有投产,质量问题并非主要原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发包人与承包人互相配合进行。发包人潞安树脂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配合进行竣工验收,潞安树脂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本案宜自2013年12月9日的90天后,即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案中,因为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算,所以至2016年3月9日止,潞安树脂公司应当向中化四建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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