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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签认的涉及工期等事实的签证文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工期系列之签证效力
 
Q:5.33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签认的涉及工期等事实的签证文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监理签认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期顺延、进场检验、过程验收记录等文件,原则上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非该签认文件被其他证据否定,或者发包人已明示监理人无权签署该类文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裁判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观点:双方有争议的签证项目均由监理单位指派的总监代表冯某签字确认。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冯某作为总监代表,又是现场唯一监理,其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其签署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应当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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