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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报送给有授权的人员的,索赔是否发生效力?

工期系列之工期索赔
 
Q:5.32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报送给有授权的人员的,索赔是否发生效力?

A:一般来说,监理工程师有权接收和审查索赔报告,但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索赔报告应当递交给有授权的人,否则,不发生索赔的效力。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20号
裁判观点:工程师有两位,一位是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马某某,但其不具有签署索赔报告的权利;另一位是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于某某,其职务为项目负责人,其职权为全权负责。因此,中阳公司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按合同约定应送交给于某某,由于某某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但中阳公司并未将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给于某某,而是交由马某某签字确认,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同时,中阳公司仅向中信公司邮寄了索赔报告及计算表,但对计算表中所列的各项损失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不符合合同关于索赔应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的约定。故不能根据该索赔报告来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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