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另行委托第三方对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的,能否要求承包人赔偿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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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缺陷责任
A:不可以。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才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第三方修复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扣除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裁判案例:(2019)川32民终116号
裁判观点: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交通集团公司在未通知施工人徐某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交通集团公司自行修复后又陆续向徐某支付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未主张修复款项,待徐某索要工程款时才反诉主张修复款于理不符。故,交通集团公司在未通知徐某修复该路段的情况下即将该路段交由第三方修复,该部分修复的费用不应由徐某承担。因交通集团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相关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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