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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证人为发包人的工程欠款向承包人提供保证的,承包人是否应当先行使价款优先

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88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保证人为发包人的工程欠款向承包人提供保证的,承包人是否应当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担保物权属性,承包人应当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清偿时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裁判案例:(2020)辽11民终78号
裁判观点:现交行盘锦分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对案涉贷款所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目的已然实现,故虽案涉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但鉴于交行盘锦分行已实际取得了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鸿嘉公司的保证责任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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