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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无过错方能否向过错方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工程价款系列之违约金
 
Q:3.8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无过错方能否向过错方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A:可以。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的结算、清理条款,合同解除不影响该条款效力,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过错方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8条(《民法典》第567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裁判案例:(2020)川05民终1071号
裁判观点:久益公司的2016年6月22日的工作联系单也明确“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缓建、停建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终止施工合同”,因此,案涉项目停工并非被上诉人泉江劳务公司的原因,被上诉人泉江劳务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以后存在租赁材料等停工损失,合同解除后泉江劳务公司亦存在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上诉人久益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上诉人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泉江劳务公司2015年7月10日后的停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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