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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并通知承包人维修的,是否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

工程质量系列保修责任
 
Q:4.41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并通知承包人维修的,是否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

A发现并维修质量缺陷并不必然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是否延长及延长多少时间,由当事人合意确定;不能合意一致的,应结合发包人是否提出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索赔、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维修的验收时间、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等因素综合认定。
 
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裁判案例(2019)川14民终140号
裁判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尽管案涉工程质保金873320元已达到原合同约定的退还时间,但蓝调公司(发包人)举证证明了部分房屋在缺陷责任期内陆续发生现浇地板裂缝、渗水等问题,并组织维修支付了部分维修费。而徐某(实际施工人)在一审庭审也陈述其曾对案涉工程所在小区业主的房屋出现的问题进行过修复。现一审法院综合案件客观情况,酌定缺陷责任期延长至本案判决生效后六个月,该质量保修金暂不支付,要求双方在此期间相互协商后再行结算亦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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