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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因承包人工期延误遭受损失的,能否参照违约金条款确定损失?

工期系列之工期延误损失
 
Q:5.28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因承包人工期延误遭受损失的,能否参照违约金条款确定损失?

A不可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发包人可参照合同工期计算其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裁判案例:(2019)苏民终118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建鑫公司(承包人)逾期竣工,对迟延期间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勤丰公司(发包人)申请,委托进行租金损失评估的房屋是商业和办公用房,依据其他证据无法确定损失具体数额的,参照租金损失并经由评估确定,是具有合理性的损失认定方法。建鑫公司以该部分房屋属于可售商品房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租金损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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