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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A: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算。工程价款应付之日按以下几个情况确定:一、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①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②工程未交付,但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已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答复的,以提交结算文件时间为应付款时间;③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以起诉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Q:2强制招标项目没有招标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强制招标项目未招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利息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A: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利息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工程价款,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不包括利息。
Q:4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金,承包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违约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Q:5发、承包人可以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可以约定放弃,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Q:6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未完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Q:7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为装饰装修工程所依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但属于有权处分该建筑物的人;第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部分。
Q:8商品房已预售给买房人,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买房人如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且购房为生活居住所用的,承包人不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Q:9承包人可以通过发函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是否可以通过发函形式主张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不统一。广东省高院认可发函方式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院不认可以发函方式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要求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
Q:1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A:优先受偿权具有从属性,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
Q:11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款诉讼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另案单独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单独主张。但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款应付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Q:12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承包人还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工程款债权到期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协议中承包人未明确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工程款债权未足额支付时,仍然可以就未支付部分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Q:13发包人破产,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符合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承包人,仍然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Q:14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吗?
A: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普通债权。
Q:15学校为教育目的所建工程,承包人可以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学校为教育目的所建工程属于公益设施,不能成为抵押财产,也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
Q:16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工程质量虽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仍然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Q:17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A: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Q:18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影响到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之诉,代位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Q:19施工合同中途解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何时起算?
A:自解除之日起算。但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中途解除时的付款时间,或者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的,应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Q:2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窝工产生的损失,是否属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
A:观点一:停窝工损失为工程建设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属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观点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停窝工损失。
我们认为: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停窝工损失,属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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