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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双方已就工程款达成结算协议后,发包方能否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

工期系列之工期延误
 
Q:5.27双方已就工程款达成结算协议后,发包方能否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

A结算协议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工程延误违约责任的,一般不再支持。
 
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由此,在涉案合同未就工程价款结算时保留违约索赔权利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于兆通公司一审反诉主张金盛公司逾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索赔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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