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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可以变更?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质性变更
 
Q:3.71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可以变更?

A: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或者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需要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进行相应调整的,不认定为变更实质性内容。
 
规范性文件《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裁判案例:(2018)苏民终873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中艺公司与苏海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并形成签证单、会议纪要,此种变更与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工程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有本质区别。因此,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违法目的,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外增加工程约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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