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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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系列之合同解除
A: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裁判案例:(2014)民申字第2208号
裁判观点: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的总日历天数为622天,工程误期的赔偿费最高限额为总价款的10%。工程施工中,华北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失去联系,造成工程停工。2012年11月6日,中远公司即致函华北建设公司要求其按期完工,但华北建设公司未完成施工,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对施工情况及现场现状进行公证保全后,中远公司于同年3月21日通知华北建设公司解除双方所订《施工合同》。虽合同解除时,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尚未届满,但根据施工状况,原审认定因华北建设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致解除,依法有据。根据《合同法》第98条之规定,中远公司请求华北建设公司依约承担工程误期的违约赔偿责任300万元,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范围,华北建设公司在二审审理中亦未提出违约金予以酌减的事实和理由。据此,二审判决华北建设公司承担该项违约赔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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