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承包人应否承担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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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缺陷责任
A:观点一:承包人应承担缺陷责任。对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责任。
观点二:承包人不应承担缺陷责任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工程存在损坏或者影响使用情形时,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但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因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不再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我们同意观点一,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承担修复责任。
理 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第9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否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可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即使该缺陷并不影响使用,承包人也应按照约定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维修,直至符合为止。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工程质量视同验收合格以及不能以质量存在缺陷对抗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请求的后果,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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