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能否免除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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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保修
A:不能。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限依据约定,并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约定保修期限低于最低保修期限的,按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41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裁判观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临峰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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