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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无理由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以此为由要求顺延工期?

工期系列之工期顺延
 
Q:5.23发包人无理由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以此为由要求顺延工期?

A: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实际未停工的,因不存在停工事实,工期不顺延。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典型案例:(2020)新民终38号
裁判观点:暨东公司在实际施工中,迅安公司持续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情形,且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补充协议》均载明停工基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该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工期应当顺延。迅安公司以未按期竣工主张暨东公司违约并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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