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通用合同条款中“逾期审核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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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逾期审核
Q:3.60承包人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条“逾期审核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主张按送审价结算的,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A:仅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沉默条款的,发包人逾期审核,承包人主张按送审价结算,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专用合同条款或者特别协议中约定沉默条款,发包人逾期审核,承包人主张按送审价结算的,一般应予支持。
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2 竣工结算审核(GF-2017-0201)(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8)吉民终57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并无此约定,不能根据通用条款第14.2条的约定推论出威克瑞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核结算资料则视为认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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