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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行政监督部门能否将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处理?

招投标系列之行政监督部门
 
Q:1.54行政监督部门能否将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处理?

A:可以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典型案例:(2019)皖行再12号
裁判观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竞争主体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南通四建竞标时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邵某业绩证明材料不属实,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安庆公管局作出对南通四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处理,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南通四建关于安庆公管局该项处理内容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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