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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因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系列之保修责任
 
Q:4.31因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A: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或者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毁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7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案例:(2015)川民终字第791号
裁判观点:武警二支队主张支付项某、龚某的赔偿款35100元及挡墙维修费用12000元属于工程质保期内发生的费用。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在工程质保期内武警二支队针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多次向洪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并告知洪源公司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整改,武警二支队将另找施工单位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洪源公司负责。武警二支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告知义务,洪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武警二支队主张的支付项某、龚某的赔偿款及挡墙维修费用应由洪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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