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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电子邮箱接收的“工程结算单”可以作为结算证据使用吗?

工程价款系列之证据
 
Q3.47电子邮箱接收的“工程结算单”可以作为结算证据使用吗?

A可以,电子邮箱中的信息保存在第三方平台,法院可以确定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施行)第94条第1款:“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典型案例:(2016)黔民终220号
裁判观点:电子证据中的《企业询证函》上加盖有兴安煤业的财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企业询证函》仍保存于电子邮箱中。一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已当庭打开电子邮件进行了验证。本院认为,前述电子邮件产生时双方并未发生诉讼,其内容较为客观,且电子邮件一经发出后进行篡改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本院对《企业询证函》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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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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