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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1年,该约定是否有效?

工程质量系列保修期
 
Q:4.29施工合同约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1年,该约定是否有效?

A:无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典型案例:(2010)民申字第1280号
裁判观点:《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因此,建设工程中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应适用一年的保修期,而应在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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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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