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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系列之农民工工资
 
Q3.44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A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第2款:“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典型案例:(2019)冀0727民初524号
裁判观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参照上述规定,被告教育局(建设单位)欠付一建公司质保金60000元,故应在60000元范围内对拖欠李某的工资2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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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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