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也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如何确定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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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开工时间
A: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时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3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典型案例:(2019)云民终1405号
裁判观点:涉案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为准,而本案中双方确认雪力公司未发出过开工通知。荣华公司于发出的《关于对“昆明市雪力商务广场建设项目”协商结算方案的回复函》载明“我司于2014年11月20日正式开始进场施工……”,且从荣华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看,2014年11月20日荣华公司确有施工行为,故本院确定2014年11月20日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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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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