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如何确定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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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开工时间
A: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时间,但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时间。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1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典型案例:(2019)冀0821民初2123号
裁判观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才具备开工条件,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开工日期是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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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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