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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吗?

招投标系列之联合体投标
 
Q1.41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吗?

A:不属于,招标人有权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典型案例:(2019)吉24行终82号
裁判观点:敦化市运管所在其对外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对于投标人资格要求进行了规定,已经明确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案中敦化市运管所并非在没有进行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拒绝联合体投标。顺达公司根据招标公告的具体要求,可以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竞标,其并未投标属于因自身行为放弃权利。顺达公司主张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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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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